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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房屋的条款能否撤销?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归属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婚生女所有,女儿归男方抚养直至工作时止。房屋被拆迁后,因男方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女方遂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向婚生女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利息,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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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

基本案情

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2000年12月28日出生)所有;王某某现年6周岁,归王某飞抚养,直至王某某工作时止;徐某华不贴补任何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案涉房屋在王某飞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领取了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王某某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飞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69066元,银行汇款90142元,以上合计259208元。

原告徐某华诉称:王某飞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被拆迁,王某飞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王某某多次向王某飞追索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2.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代收房屋租金40000元;3.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2023年度学费59000元及该年度8月、9月生活费6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涉及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本案中,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飞虽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作出赠与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因征收而灭失,转化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王某某所有。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是其作为父亲关爱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王某飞提出在其给付王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减,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